A.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代理哪些業務
可以做的業務都寫在兼業代理許可證上。
辦理兼業代理許可證,找合作的保險公司代辦,按要求提供資料並給錢。實際辦理機構是各省保監局。
B. 能夠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有哪些
保險代理機構經營的區域是指保險代理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委託注冊地以外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異地業務;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區域范圍,應憑總公司的授權書到當地保監辦變更許可證經營區域范圍!
通俗點就是說你的居住地在那最好就在那辦理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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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哪些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專業性和規范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後,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後服務。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在公司的資本中,個人資本總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每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個人資本總和的50%;
(2)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D. 保險公司授權保險代理代理
區別就是保險公司業務員是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公司對其行為負責,業務員要是騙了你,你直接找保險公司即可。他就好像銀行的櫃台員;而保險代理公司是第三方公司,保險公司只對授權范圍部分負責,代理公司的坑蒙拐騙就不負責了,就好比給銀行拉儲蓄的第三方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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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經紀人的授權內容
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如展業、承保、理賠)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按我國現行的保險代理人暫行規定,保險代理人又可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1)專業代理人,即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2)兼業代理人,即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3)個人代理人,即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並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登記報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僅限於代理銷售保險單和代理收取保險費,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另外,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轉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時,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保險代理人雖然是代理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但是他們的傭金卻是由保險公司進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擔心代理人再會額外加收保費,更不必為保險公司與保理人的關系而產生疑問,認為代理人會損害自身利益。實際上,在規范的保險市場上,代理人的利益與客戶是休戚相關的,可以說客戶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們的收入是與能銷售出去多少保單和提供什麼程度的服務是有密切聯系的,因而兩者的利益是相通的。保險經紀人: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是指代表被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同保險方洽談保險合同條款並代辦保險手續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中間人。保險經紀人是種專家型的經紀人。在發達的保險市場上,要想成為一名保險經紀人,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經紀人必須掌握大量的保險法律知識和保險業務實踐經驗,其中包括在保險經紀公司協助保險經紀人准備有關材料和保險條件。經過這一階段之後,候選人還要充當聯絡員,這時他們可以進入保險市場,了解市場的構造和基礎設施,以及未來的磋商對手--保險人的經營情況,從而對保險市場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同時也掌握了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所應具有的道德准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具備上述條件之後,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保險經紀人,在不同的國家還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英國,要向注冊管理機關--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申請注冊,取得注冊資格的個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或再保險經紀人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我國規定,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個人,均可報名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還只是對有保險經紀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能作為執業證件使用。《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才是保險經紀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唯一執照。己取得《資格證書》的個人,必須接受保險經紀公司的聘用,並由保險經紀公司代其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領並獲得《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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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代理保險業務包括什麼意思
1、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將保險代理人定義為:「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這里所指的保險代理人特指保險行業從事營銷工作的個人,也稱為保險營銷員。中國現有保險代理人隊伍,在整個行業的人事制度基本採用的是「代理制」——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職員,他們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保險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既然不是保險公司員工,也就不能享受保險人的任何福利和津貼,收入由傭金構成,完全依賴業務提成,保險代理人在領取傭金時還需要繳納營業稅。
2、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3、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的關系,用哲學的觀點分析,這是一對矛盾體,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其獨立性表現為雙方在民事活動中的獨立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雙方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雙方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三是雙方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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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能夠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有哪些
保險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麼資質的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2001年11月16日頒布】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 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佔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