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法律分析: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Ⅱ 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書代理許可權如何寫
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提出並進行和解;
代為提起上訴;
代為領取和解或執行款。
Ⅲ 民事二審授權委託書代理許可權怎麼寫,有哪些
具體委託許可權如下:
1、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提交上訴狀;代為繳納上訴費;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上訴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申請撤回上訴;代為領取各類法律文書等。
2、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出庭應訴;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簽收各類法律文書等。
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列為"申請再審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申請再審人。
(二)"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後的括弧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原申請再審人(或原被申請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訴訟地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經過兩次以上再審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當事人在最後一次再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再審程序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原申訴人(或原被申訴人)"列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在括弧中列明"案外人"。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Ⅳ 代理人代理許可權怎麼填
法律分析:在委託代理中,代理許可權有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其一代為起訴、應訴,其二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其三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其四申請執行,其五雙方商定的其它可以代理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Ⅳ 行政訴訟案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必須註明訴訟代理人許可權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法律上沒有對行政訴訟中的代理人的許可權進行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操作的,即代理許可權必須註明,不註明,只寫全權代理等含糊語句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Ⅵ 代理人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寫一般代理即可,特別授權的要寫明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並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Ⅶ 民事授權委託書怎麼寫,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有格式文本,代理許可權分兩種:1、特別代理;2、普通代理。代理費就是律師費,內涵一樣,叫法不同。
Ⅷ 授權委託書代理代理許可權
一般代理的許可權是有限的代理,僅僅是程序性的代理,對於實質性的問題沒有決定權,需要請示授權人才可。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 有出庭辯護的權利
Ⅸ 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不需要寫代理許可權
1、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辯護人應有權利,都屬於律師代理許可權,也是律師的責任,不需要在委託書中明確。
比如辯護人的以下權利: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等,對於公權力來講這是律師的權利,而對於當事人來講,也是律師的責任,作為辯護人就應該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充分發揮自己的權利,維護當事的合法權益。
2、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9)代理許可權怎麼寫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的製作要點:
1、委託人的姓名、被委託的律師等訴訟代理人的姓名。
2、委託律師等訴訟代理代的代理許可權。
3、授權委託書生效的起止時間
4、最後,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並註明簽署該授權委託書的具體時間。